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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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債權人嘉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曲美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陳報支付債務人新臺幣6,39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