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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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慶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慶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慶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之刑期,均經分別確定。又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
1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上訴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81號判決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胡宗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受刑人鄭慶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犯罪日期│102.04.25│103.01.28│100年初某日至│││││103.01.28│├────────┼────────┼────────┼────────┤│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毒│士林地檢103年毒│士林地檢103年偵││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990號│偵字第285號│字第2585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787號│168號│455號││├────┼────────┼────────┼────────┤││判決日期│103.03.12│103.05.13│104.03.30│├───┼────┼────────┼────────┼────────┤││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787號│168號│455號││├────┼────────┼────────┼────────┤││判決│103.03.31│103.06.16│104.04.23│││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0.12.18│100.12.26│100.12.28│├────────┼────────┼────────┼────────┤│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偵│新北地檢101年偵│新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9290號│字第19290號│字第1929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125號│3125號│3125號││├────┼────────┼────────┼────────┤││判決日期│104.01.15│104.01.15│104.01.1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360號│1360號│1360號││├────┼────────┼────────┼────────┤││判決│104.05.14│104.05.14│104.05.14│││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1.04.01│101.05.01│101.03.20│├────────┼────────┼────────┼────────┤│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偵│新北地檢101年偵│新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9290號│字第19290號│字第1929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125號│3125號│3125號││├────┼────────┼────────┼────────┤││判決日期│104.01.15│104.01.15│104.01.1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360號│1360號│1360號││├────┼────────┼────────┼────────┤││判決│104.05.14│104.05.14│104.05.14│││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07.16│102.10.25│102.11.20│├────────┼────────┼────────┼────────┤│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偵│士林地檢103年偵│士林地檢103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9290號│字第5553號│字第555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125號│781號│781號││├────┼────────┼────────┼────────┤││判決日期│104.01.15│104.06.25│104.06.25│├───┼────┼────────┼────────┼────────┤││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360號│781號│781號││├────┼────────┼────────┼────────┤││判決│104.05.14│104.07.13│104.07.13│││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0所示之│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曾經臺灣高等法│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院103年度上訴字│行刑為有期徒12年6月。│││3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2.11.25│102.11.27│102.12.06│├────────┼────────┼────────┼────────┤│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偵│士林地檢103年偵│士林地檢103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553號│字第5553號│字第555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781號│781號│781號││├────┼────────┼────────┼────────┤││判決日期│104.06.25│104.06.25│104.06.25│├───┼────┼────────┼────────┼────────┤││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781號│781號│781號││├────┼────────┼────────┼────────┤││判決│104.07.13│104.07.13│104.07.13│││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12.07│102.12.18││├────────┼────────┼────────┤││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偵│士林地檢103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553號│字第555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781號│781號│││├────┼────────┼────────┤│││判決日期│104.06.25│104.06.25││├───┼────┼────────┼────────┤│││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781號│781號│││├────┼────────┼────────┤│││判決│104.07.13│104.07.13││││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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