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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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複代理人 邱泓運 律師被告 洪敏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萬988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對原告、訴外人 李美玲 請求給付票款(下稱前案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22號判決原告、李美玲應連帶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及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於該判決尚未確定前,被告以之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假執行,並因假執行取得136萬9886元。惟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22號判決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判決就關於原告部分廢棄,並駁回被告對原告之訴訟,被告再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裁定駁回。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假執行程序受領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6萬9886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兩造間前案訴訟經過、因假執行受償136萬9886元等節不爭執,然抗辯被告無從知悉李美玲無代理原告之權限,又李美玲前開無代理原告權限之發票行為所涉刑事案件尚由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案件審理中,希望可以審酌該刑事案件判決結果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前對原告、李美玲提起前案訴訟,經本院於108
年6月3日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22號判決原告、李美玲應連帶給付被告360萬元,及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於該判決尚未確定前,被告以之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假執行,並因假執行而受償136萬9886元(下稱系爭款項)。嗣被告據以對原告假執行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22號判決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判決就關於原告部分廢棄,判決主文略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按即本件原告)之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按即本件被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告再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裁定駁回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裁定(見司促卷第35至47頁)、本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民事聲請假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7月23日中院 麟民 執108司執四字第75155號函、繼續執行紀錄表(見司促卷第13、17至21、23、33頁)附卷可證,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所明定。
被告以前案訴訟第一審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假執行而獲償136萬9886元,然上開判決對於原告勝訴及假執行部分,業經前案訴訟第二審判決廢棄及駁回被告之請求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執為執行名義之假執行宣告已因此而失其效力,則被告因上開執行程序而受償之系爭款項,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喪失系爭款項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系爭款項,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36萬9886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7日起(見司促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未聲請假執行,則被告聲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必要,本院不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固執前案訴訟之主張,辯稱原告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並希望可以審酌李美玲於本院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云云,然此等爭執於本案均無關連。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