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辛秋賢 被告 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陸拾萬貳仟元【計算式:1,800,000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剔除之分配金額》+3,802,000元《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縮減之分配金額》=5,6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