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742號債權人桃園市大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智健 非訟代理人 游秋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美雲 (即 劉耀 之繼承人)、 劉力豪 (即 劉耀之 繼承人)、 劉力嘉 (即劉耀之繼承人)、 鄭碧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被繼承人)劉耀之除戶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被繼承人)劉耀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查明債務人(被繼承人)劉耀繼承情形(有無拋棄繼承)之家事法庭函文。
五、更正聲請狀內請求標的之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