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9號原告 蔡雨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博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