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阿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阿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阿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又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於108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8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基隆地院以⑴107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7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⑶107年度基簡字第1813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⑷108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⑸108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3月13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⑷、⑸所示之刑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93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9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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