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明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於103年2月2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5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