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張振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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