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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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藍錦福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筆,及商業保險單保單解約金一張(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鑑估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106年6月29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件: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藍錦福(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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