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錢莒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前,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0分至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陳述意見,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
一、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或公司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㈠應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
㈡應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應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㈠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㈢應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㈣應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該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扶養或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說明聲請人有無自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應提出聲請人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內頁須補登存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其內應包含:
㈠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往來證券商、異動表及股票
餘額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㈡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8月28日」及「更新
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8月28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
七、應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敘明內容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八、應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九、應提出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之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列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資料(例如買賣契約);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請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應提出聲請人歷年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十一、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五、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六、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