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 吳劉德 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羽陳豊進賴良政 即賴良政建築師事務所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承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零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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