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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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林穎麗 宜蘭縣○○鎮○○○路○○○號7樓被告 林宏德 上列被告林宏德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6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林穎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