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雅萍 訴訟代理人 賴月梅 被告 余月禎
吳東坤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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