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君
沈志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62號、第6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君、沈志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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