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碧珠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附表:95年度催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91ND0000000-0│1│1000││││司│││││├──┼───────────┼─────────┼──┼───┼───┤│002│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91ND0000000-0│1│1000││││司│││││├──┼───────────┼─────────┼──┼───┼───┤│003│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91NX0000000-0│1│430││││司│││││├──┼───────────┼─────────┼──┼───┼───┤│004│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92NX0000000-0│1│972││││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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