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10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為第1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為第2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0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為第3案);上開第1案至第3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6年12月25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72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97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