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9月3日至98年9月3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9年7月1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9月3日至98年9月3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0年10月12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月7日至97年1月7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4年10月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芳真│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1,355元││月16日起│││├──┼────┼─────┼──────┼──────┼───────┤│002│新臺幣│李芳真│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66,873元││月12日起│││├──┼────┼─────┼──────┼──────┼───────┤│003│新臺幣│李芳真│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4,319元││10月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芳真│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55元││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芳真│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873元││10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芳真│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19元││11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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