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7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賴佳靖賴金火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依琳 即賴金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金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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