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凌周蓉謀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凌紫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薛正宏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生命源全人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媛 被告 吳柏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黃筠雅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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