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 黃笠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0000000000門號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民國104年10月6日申請專案(專案補償繳款單記載專案合約生效日)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專案補貼款相關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