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智英 上列聲請人與 賴宜貞 、 魯冠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魯冠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賴宜貞、魯冠臻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承上,經核存證信函係寄相對人「高雄市○○區○○街○○○號」之地址,如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存證信函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