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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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 田小龍 訴訟代理人 鍾以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