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護聲字第65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巷00號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第1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家庭暴力之加害者倘已無繼續施暴之危險,法院當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撤銷保護令。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對聲請人及家庭成員丙○○施暴,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377號通常保護令在案。又通常保護令核發後雖對於相對人有嚇阻作用,惟 楊瓊玥 擔心若相對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會沒有錢繳罰金,怕相對人被關,聲請人為此爰請求撤銷該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命令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主張相對人對其及家庭成員丙○○施暴,而向本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377號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至少50公尺;相對人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內容:含情緒管理、溝通技巧、問題解決、暴力再犯預防等,每1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有效期間為2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聲請人主張丙○○擔心若相對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會沒有錢繳罰金,怕相對人被關云云,而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之命令,惟此僅係丙○○主觀上之擔憂,相對人並非必無法完成處遇計畫,且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之情緒管理、溝通技巧、問題解決能力已有所改善及提升,自難認相對人以家庭暴力手段處理與家庭成員間糾紛之行為模式及觀念業已改變,是聲請人與丙○○遭受相對人施暴之危險並未緩解,相對人自仍有必要進行處遇計畫以預防其暴力再犯,況聲請人自承保護令對於相對人有嚇阻作用,益徵並無撤銷該處遇計畫命令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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