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余秉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余秉豐業已於民國106年5月28日到案,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