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周堉倢 相對人 廖坤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坤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建物標示欄位之基地坐落地號、建物面積請分列樓層面積二層93.61、陽台6.45、花台6.84)。
二、請提出30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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