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丙○○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為無訴訟能力人而甲○○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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