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告 王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