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鄭育芳 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婷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51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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