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9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簡維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9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