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告 廖香月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呂婉琦 律師被告 呂禮旺
呂禮全 呂銘杰 呂宗家 呂韓秀梅 呂理 呂佳倖 呂仲格 呂麗卿 呂麗雲 呂麗華 呂麗淑 呂曉婷 呂芳齊 林俊宏 林瓊玉林 森標 林新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月桃 被告 林月裡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傅林 柏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傅玉玲 被告 陳建良
陳建樹 陳建閥 陳碧芳 陳鈺芳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陳玉蓮 呂阿碧 廖火文 謝銘貴 謝游好 謝志輝 謝志雄 謝麗娟 謝麗美 吳香蓁 吳香味 廖星仁 劉長宏 劉長松 劉建良 謝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二編號28姓名欄關於「 廖文火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火文」。附表一編號8遺產項目欄關於「新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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