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07號
原告 王火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極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