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債權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學活 (即 劉成殿 之繼承人)、 劉學泙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學演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學澄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學漁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學添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學治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明珠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 劉瑞珠 (即劉成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成殿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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