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3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及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三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誤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上開規定係指有管轄權之法院因具體事故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該事件之發生致影響公安,難期該法院為公平審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以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關於限期補正之裁定,向該院表明此裁定所依據之訴訟狀紙,並非聲請人提出,詎該院「無法交代清楚」云云,惟查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陳情狀及訴願書等尚難認定本件營業稅行政訴訟事件(該院尚未受理)有右揭指定管轄事由,本件復無管轄法院不能行審判權情事,聲請人遽為指定管轄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鄭淑貞法官高啟燦法官吳錦龍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