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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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告 鄭裕民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楊禹謙 律師被告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宛葶 律師
陳業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有意商洽和解事宜,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兩造有成立和解可能,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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