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5號附民原告 彭柏銜 附民被告 蔡弘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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