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王坤儀 被告 王百祿
何佳瑄 王怡文 王繼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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