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等貳罪,先後判決如附表【詳如後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等貳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簡字第265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61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