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35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1份、通知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