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聲請人 邱鈞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惟依其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 江麗雪 ,並非聲請人邱鈞琳,顯與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及原因事實未符,故無從作為聲請人遺失票據之釋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通知人同聲請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