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權人 吳嘉哲
上列債權人吳嘉哲因與債務人 李炳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嘉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權人 吳嘉哲
上列債權人吳嘉哲因與債務人 李炳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嘉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