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AB000-A000000(A女)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被告甲○○
住彰化縣○○市○○路0號之0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