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413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忠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凌晨1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途經桃園市○○區○○路○○○號前,見告訴人 林錦輝 所有之車道用鋼板共5片擺放在該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該鋼板5片(價值新臺幣2萬元)搬上貨車而竊取之,得手後逃逸。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8年7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