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李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配銷卡)契約,得持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向所屬之供應商支付採購貨品之金額,並僅限做為其所往來的商品或服務供應商之憑證與交易使用,無法於其他信用卡特約商店使用,並應於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將應繳款項全額繳付。
㈡債務人現積欠新臺幣47,036元,茲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請求債務人除前述金額以外,另支付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配銷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國慶│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47,036││3月8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