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國仁 債務人 洪黃阿藝
一、債務人洪國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四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份,另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國仁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黃阿藝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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