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583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君芳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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