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
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
第16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因顯無
理由,經本院以108年度桃國簡字第10號民事簡易判決逕予
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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