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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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Giesecke&DevrientAsiaPteLtd法定代理人RolandSavoi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計算式:117,596x31.622《即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3,718,62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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