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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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9號
104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秀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秀婷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且限制出境、出海,復應於每日晚間七時至九時之間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報到。
理由本件被告盧秀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進行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情,認為本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以具保及限制住居方式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手段,應已足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且限制出境、出海,復應於每日晚間7時至9時之間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報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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