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債務人 劉家綺劉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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